2016年8月24日,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例行檢查中發現,溫州后時代鞋業有限公司噴漆除塵廢水未經處理,直接用管道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中排放。
環保執法人員在現場提取水樣,經縣環境監測站檢測,發現排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氨氮嚴重超標。當天,永嘉縣環保局對這家企業違規設置排污口行為予以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永嘉縣環保局開出罰款3.2萬元的罰單。
溫州市環保局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復議決定,維持永嘉縣環保局的復議決定。
申請人仍不服,繼而向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把永嘉縣環保局和溫州市環保局推上被告席。
鹿城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告訴請撤銷處罰決定和復議決定,依據不足,依法應予以駁回。
2017年10月10日,申請人再次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撤銷鹿城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永嘉縣環保局的處罰決定和溫州市環保局的復議決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溫州后時代鞋業有限公司經過行政復議和起訴、上訴后,最終還是以敗訴告終。同時,永嘉縣公安部門按照工作規程,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依法對公司法人作出行政拘留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