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自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環境保護偵查大隊成立起,高揚環保利劍,保護環境安全。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該大隊共偵辦污染環境刑事案件163宗,刑事拘留270人,逮捕145人。特別是近期破獲的全囯首宗水溶加工刑事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7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全國范圍內依法查處的首宗水溶印染行業污染環境刑事案件,具有指導性意義。
1主動作為,當好主力軍
汕頭市在環保警察成立之前,對于涉嫌污染環境的案件,公安機關需要等環保部門行政立案移送后才能辦理。傳統的做法不但延緩了案件偵查審結時間,而且有可能會產生證據滅失、涉嫌人員逃匿的情況。環保警察成立后,職責任務明確、定位準確,主要擔負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偵查工作,利用環保警察的自偵專職,從“等案上門”轉為“主動尋案”,充分利用公安機關“點多、面廣、線長”的優勢,借助基層力量的配合,對全市污染源進行精確摸排,準確掌握違法排污企業的生產特性和違法違規特點;通過市公安局統一調度特警、各縣區公安機關參加突擊行動和合成辦案,形成強大的高壓嚴打態勢,發揮主動權,當好主力軍。
今年4月9日晚,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環境保護偵查大隊副大隊長陳文輝率員聯合金平警方,在汕頭市、區環保部門的配合下,兵分六路,對該市6個涉嫌環保違法窩點進行突擊檢查,查破兩宗涉嫌污染環境案件,抓捕了李某生等4名違法犯罪人員。
該大隊大隊長蔡煒告訴記者:“我們這次行動查處的幾家金屬表面處理黑作坊的選址比較隱蔽,都是臨時搭建的簡易帳篷,采用的是簡單的組裝機器,沒有經過環保設施就將廢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對環境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經環保部門抽樣檢測,排到外面的廢水多項指標嚴重超標,其中總鋁超標255倍,總銅超標21.6倍。警方今后將發現一宗,查處一宗。”
2聯動協作,提升打擊效能
環保警察成立后,采用無人機偵查、信息掌控等偵查手段措施,發現涉嫌嚴重污染環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刑事案件,立即啟動聯動機制,環保警察運用強制手段控制嫌疑人,環保部門對現場進行監察、采樣檢測,雙方聯合對違法排污企業生產及排污流程、污水去向等進行勘驗取證。公安偵查與環保執法強強聯手、優勢互補,確保對污染環境的犯罪嫌疑人“打得準、抓得住、判得下”,改變了過去環保部門“執法力量薄弱、執法手段單一”的困境,大大提高污染環境企業的違法成本。
2016年8月,汕頭市環保警察隊伍成立沒多久,環保警察就發現了線索:龍湖區鷗汀街道郊區有一家電鍍廠,無論是白天還是黑夜,大門經常緊閉,廠內卻不斷發出機器轟鳴聲,很是可疑。這里地處城郊,周邊廠房很多,地形比較復雜。這家工廠還在附近的交通要道兩邊設了監控探頭,警方要是抵近偵查很容易被發現。
陳文輝想了一個辦法——啟用無人機偵查。從200米低空拍攝回來的視頻清楚地顯示:廠房附近河涌里,有一條十分明顯的油污帶,綿延數百米。
為調查清楚情況,環保警察在夜間實地走訪和偵查,發現一條隱藏在草叢間由廠房通向河涌的暗管,其直徑約10厘米的管口對著河涌傾吐污水,并散發出陣陣惡臭。而無人機拍攝到的河內油污帶,正是由這一暗管排出的污水造成的。
9月1日下午,汕頭市環保警察和市環保局出動近30人,對該排污窩點進行突擊檢查,抓獲4名犯罪嫌疑人,包括該廠老板黎某。經查,涉事的非法電鍍廠于2016年6月投產,屬于無牌無證經營,未取得任何環評文件和排污許可,擅自從事金屬表面熱處理生產,大量含有鉛、鉻等重金屬的工業廢水在沒有經過任何凈化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進場外河涌。經廣東省、汕頭市兩級環保部門檢測認定,這些廢水總鉛超標128倍,總鉻超標165倍。
3規范執法,辦好大案要案
環保警察專責環境污染犯罪偵查打擊工作,改變了過去公安機關多部門、多警種接案辦案,專業不精、業務不熟、能力不強、案件質量不高的狀態。該大隊與汕頭市環保局聯合編印了《環保“兩法”鏈接工作手冊》,將環保法律法規、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標準、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收集在冊,該手冊發至各區、縣環偵中隊和區環保監測部門,為偵辦環境污染案件提供專業的法律依據和辦案業務程序。
2017年2月初,汕頭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接群眾舉報稱,該市達濠港區赤砂庵河段有人非法盜采海砂,直接賣給混凝土攪拌站用于制作混凝土,危害極大。
接報后,該支隊經過近一個月的偵查,摸清了該非法盜采海砂團伙的人員架構,初步掌握了以達濠區人黃某斌、黃某龍兄弟為首的盜采海砂團伙的部分犯罪證據和活動軌跡。3月18日下午,黃某斌、黃某龍出現在赤砂、南山2個非法砂場,抓獲時機成熟,40人警力兵分兩路,迅速出擊,抓獲黃某斌、黃某龍等涉嫌非法盜采海砂的涉案人員33名,查扣采砂船、傳砂帶、鏟車等作案工具和書證物證一大批。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吳某偉(男,52歲,達濠區人)在沒有抽采海砂資格、未取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核發的采礦許可證、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的情況下,以承包達濠港河道疏浚工程名義,于2017年1月11日與犯罪嫌疑人黃某彬簽訂協議書,雙方商定合作開采海砂,由犯罪嫌疑人黃某彬負責在達濠港河道抽采海砂,并以每立方米24元(含裝車費2元)的價格支付費用給吳某偉。協議簽訂后,黃某斌、黃某龍先后購進抽砂船、泵砂船、挖砂船等開采海砂設備,并于2月13日開始施工,雇用犯罪嫌疑人唐某保等人駕駛抽砂船非法從達濠港赤砂庵海域抽取海砂。吳某順則雇用犯罪嫌疑人吳某南、李某成、李某杰在赤砂庵采砂場登記采砂量,雇用犯罪嫌疑人黃某濤在赤砂庵采砂場駕駛鏟車裝卸海砂作業。經統計,從2017年2月13日至3月17日,吳某偉與黃某彬、黃某龍在濠江區赤砂庵海域合作開采海砂18275.5立方米,吳某偉從中非法牟利人民幣438612元。黃某彬、黃某龍共銷售海砂7471.4立方米,非法牟利人民幣54342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