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雙方再次在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簿公堂,就3宗二審案件展開激烈交鋒,就在法院正要當庭宣判前一刻,雙方達成和解,由鴻運鞋城向百麗鞋業支付4萬元。
商鋪涉嫌賣假,商場、鞋城等被“拖下水”,這樣的案例,近年來在東莞頻頻發生,而作為鞋城一方,到底在商鋪侵權過程中,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成為類似案件的焦點。
【案情】商戶售假 鞋城被訴幫助侵權
位于厚街寮廈的鴻運鞋城,可以說是厚街鞋業批發、零售的重要集散地,但近年來卻因有商戶涉嫌侵犯他人商標而吃官司,而作為出租方,鴻運鞋城的開辦方東莞市雄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雄信公司),亦被以“管理不善”、“協助賣假”等理由一同被訴。
2011年,新百麗鞋業(深圳)有限公司(即百麗鞋業)發現,鴻運鞋城A010號鋪位商戶姜某軍長期以批發及零售方式售賣百麗鞋業旗下商標品牌的假冒鞋子,百麗鞋業遂進行證據保全。百麗鞋業稱,2011年3月,他們向姜某軍、鴻運鞋城等發出告知,要求停止、制止侵權行為,但對方置之不理。
無奈之下,在經過公證程序之后,2012年9月百麗鞋業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旗下三個被侵權的商標品牌,分三宗案件進行起訴,要求姜某軍、鴻運鞋城停止侵權,并賠償共計9萬元。
一審庭審時,姜某軍經法院合法傳喚卻未到庭,而雄信公司辯稱,自己只是物業的出租單位,并沒有參與侵權商品的實際經營,雄信公司只是收取租金,承租商戶對外獨立自主經營,并已經辦理營業執照;雄信公司對承租商戶已經通過警示宣傳等方式告知其規范經營,已經盡到了物業出租方的義務,并沒有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行為,原告訴雄信公司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但法院認為,百麗鞋業于2011年3月2日向雄信公司郵寄了《律師函》,而在收到律師函后,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雄信公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涉案商鋪繼續從事侵權行為,新百麗公司在一年后對涉案商鋪再次公證取證,并再次向雄信公司發出要求停止侵權的律師函,雄信公司此時才向商戶發出數次通知并召集商戶開會。
綜合上述考慮,法院認為,雄信公司行為無疑給涉案商戶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故應認定雄信公司構成幫助侵權,與姜某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3宗案件,姜某軍與雄信公司停止侵權,并一同賠償共計6萬元,雄信公司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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