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合循環模式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
傳統的單程式產品生命周期,是一種“資源—產品—廢棄物”的粗放、開放式發展模式。產品被廢棄后,視作垃圾被焚燒或填埋。
傳統的單程式產品生命周期,是一種“資源—產品—廢棄物”的粗放、開放式發展模式。產品被廢棄后,視作垃圾被焚燒或填埋。
循環經濟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將物質流動方式由傳統的“資源—產品—廢棄物”單程式模式,轉變為“資源—產品—消費—再生資源”閉合循環模式。通過在生產和服務過程中貫徹“減量化、再使用、資源化”(簡稱3R原則)的減物質化原則,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廢棄物排放的最小化,從而達到節約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
如果從循環經濟角度看,一件服裝進入廢棄階段,只有實現3R的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ing),即再生資源利用、能源化利用(recovery),在一個閉合循環模式,即“資源—產品—消費—再生資源”的物質資源循環利用模式下,從資源再回到資源,才能促進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目前,國內外對廢舊紡織品的處置方式主要有4種,即再使用(二次利用)、資源化循環利用(再生纖維加工)、能源化利用(焚燒)和填埋(當垃圾處理)。其中,再使用(二次利用)和資源化循環利用(再生纖維加工)是將廢舊紡織品視為可再使用和可再生資源的循環利用。
發達國家政府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發達國家高度重視廢舊紡織品的回收及再利用,歐、美、日等紡織工業發達國家早就開始了對廢舊織物回收再利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戰略目標,政府的積極支持極大地推動了廢舊紡織品的回收及再利用工作的開展。
歐盟推出《歐盟廢棄物指令》
2010年12月生效的歐盟廢棄物指令(WFD 2008/98/EC)不僅修改了對垃圾概念的界定,還包括一系列垃圾減量和最大限度地再利用、循環利用的垃圾分層管理措施,這些管理措施也同樣適用于廢舊織物的處置及再利用。
法國推出“廢物再循環與處理法令草案”
法國生態和可持續發展部于2007年9月11日發布了《關于新紡織服裝產品、鞋及家用亞麻布產生的廢物再循環與處理法令草案(G/TBT/N/FRA/66號通報)》。該法令草案制定了關于紡織廢物延伸生產者責任及計劃的組織程序,要求這些產品批發商為其產品廢物再循環與處理或捐助而設立的獨立組織和機構,必須經政府部門的批準或認可。
德國推出《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
德國在1996年頒布《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該法規定對廢物問題的優先順序是“避免產生—循環使用—最終處置”。首先要減少經濟源頭的污染物的產生量,因此工業界在生產階段和消費者在使用階段就要盡量避免各種廢物的排放;其次是對于源頭不能消減又可利用的廢棄物和經過消費者使用的包裝廢物、舊貨等要加以回收利用,使它們回到經濟循環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