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草擬消法的時候,我撰寫了《論"缺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思想》,就提出了上述想法。后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消法的送審稿詳細列出三類賠 償標準,有賠50%的,賠一倍的,賠五倍的。遺憾的是,由于對此認識不一致,后來國務院提請審議的消法草案刪掉了這個部分。”河山回憶說。
此外,“假一賠二”的“懲罰性賠償”原則在實際中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這源于造假者、售假者力量的強大和人們認識的分歧。消費者買了一箱假茅臺 (600519,股吧),某裁判官判退貨,不讓雙倍賠,理由是買得多,不是消費者,不適用消法。” 河山說,“知假買假是不是消費者?從1992年到現在,對這個問題還在爭論。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了,假貨將沒有藏身之地。工商局、司法部門是正規軍,消費者 是游擊隊,二者結合,打一場人民戰爭。”
“鼓勵維權,知假買假不是刁民,是聰明的消費者。”劉俊海表示,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執法體制還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創新。他建議設立國務院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統攬跨部門、跨地方的消費者保護工作,消除真空地帶,實現信息共享,提升監管合力。
“要拉動內需,就要建設消費者友好型社會,首要是轉變政府職能,打造消費者友好型政府。”劉俊海說。
消法修正案(草案)的新亮點
不許發垃圾短信、垃圾郵件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虛假廣告害人,廣告公司、媒體也得負責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購,“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產品出了問題,該召回的必須召回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及時采取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險的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